【政策法规】关于省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考试继续收取考试费的通知
来源:黑龙江省财政厅
各市(地)、县(市)财政局、发展改革委(局),省直各单位:
根据《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暂行规定》(人事部2005年第6号令)、《中共中央组织部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》(人社部发〔2024〕57号)和《关于印发〈黑龙江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细则〉的通知》(黑人社发〔2014〕63号)等有关规定,经研究,现就省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考试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省直各部门和省委、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、省属高等院校依法依规开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开招聘工作时,可向参加考试的人员收取考试费。
二、省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考试费收费标准:笔试(含公共基础和专业技术科目)每人每科45元,面试不收费。
三、收费单位在收取省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考试费时,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(印)制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。
四、省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考试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,应按规定缴入省级国库,实行“收支两条线”管理。缴库时填列的政府收入科目,按照省财政厅、中国人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规定执行。支出由省级财政根据履行职能需要,通过部门预算统筹安排。
五、收费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收费,不得擅自变更收费主体、增设收费项目、调整收费标准和扩大收费范围,并自觉接受财政、市场监管、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。
六、本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9年12月31日止。各市(地)、县(市)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考试收费参照执行。
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
2025年1月1日